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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术新闻

      艺术品法律法规的国际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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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12-17 09:27:18

         艺术品与股票、房地产被认为是三大投资资产。艺术品投资市场相对于其他资产市场而言,一直以来都是高净值人群的小众市场。近10年来,伴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中国艺术品市场交易实现了从数十亿元到上千亿元规模的质的跨越。中国艺术品市场已经成为世界艺术品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艺术品价格指数、艺术品抵押、艺术品信托、艺术品基金、艺术品保险和艺术品交易所等艺术品金融产品的创新层出不穷,市场非常活跃。

          (一)艺术品的评估

          对于艺术品金融产品来说,最重要的无疑是艺术品的估值问题。和艺术品交易一样,目前尚无任何国家出台专门的法律对艺术品评估进行监管。但美国的一些做法值得我们参考和借鉴。

          上世纪80年代爆发的储蓄和贷款危机,改变了美国的评估行业完全通过非政府性质的专业组织进行自律性管理,政府不对评估行业进行任何形式的干预的状况。美国将政府职能引入了原本单纯由民间自律性组织主导的单一结构的管理体系,增添了联邦政府监督、州政府注册管理、评估行业协会制定准则、金融监管部门建立相应评估规则等新的内容。而在评估行业内推行统一的、可适用于各种目的和细分领域的评估准则—USPAP准则(Uniform Standards of Professional Appraisal Practice)是整个评估管理体系运转的核心基础。USPAP准则是由来自美国及加拿大两国的权威评估机构的人员组成的联合委员会制定,适用于房地产、私人财产、无形资产和企业价值等多种评估类别的质量控制标准。该准则对如何分析艺术品和其他私人财物进行了详细的规定。USPAP准则是由权威性非营利民间组织编纂的受到政府与社会公认的系统性行业实践标准,只有遵循并参照该准则的评估报告才会受到美国国内税务署(IRS)的承认,并具有法律意义上的价值。

          在美国,政府并不直接介入对艺术品评估鉴定行业的管理,而是依赖自律性的非盈利民间团体——评估师协会来维持行业的正常运转。艺术品评估鉴定行业中,权威性评估师协会颁发的资格证书就相当于政府对房地产评估人员颁发的从业执照。政府通过间接的方式对艺术品评估行业进行引导。美国国内税务署(Internal Revenue Service,IRS)要求涉及艺术品评估的税收审核(如联邦所得税、遗产及赠与税申报中涉及艺术品)提交第三方评估报告。而IRS会根据评估师和其做出的评估是否满足一些重要的条件,从而决定是否采信和采信的程度。

          美国评估师协会(AAA)、美国评估师社团(ASA)、国际评估师协会(ISA)这三家评估师协会是美国最具权威性和影响力的评估鉴定机构,评估质量和信誉得到了IRS的特批认可,在艺术品评估鉴定领域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评估师协会对费用收取有严格的规定:评估专家的收费为按小时计算或者按项目计算,不存在按评估品的价值提取评估费的情况。美国估值的收费,无论是固定费率或按小时计费,都规定在估值服务协议中。国内税务署严格禁止按照评估价格的比例而进行风险代理收费。行业协会规范也认为风险代理收费协议是有违职业道德的, 并且在鉴定报告中注明“收费不是基于风险代理制度”。

          (二)艺术品的进出口

          大多数国家鼓励出口那些由仍活在世上的艺术家创作的当代艺术作品,对其他文化财产的出口则以种种法律形式加以限制。只有少数国家对艺术品出口没有任何限制。

          在限制出口的国家中,一些国家采用的是筛选式或选择式,另一些国家采用的则是全面或完全禁止的方式。筛选式法规规定,具体一件艺术品是否可以出口,将由其原产地国家的政府决定。由于这种选择性限制出口的方式使出口国艺术品在国际市场上品种齐全,价位合理,因此,采用这种方式能够促进国际间的文化交流,有助于制止艺术品的非法交易。相反,完全禁止出口的方式大多难以奏效。

          一般来说,对于艺术品的进口没有什么法律上的限制;只有少数国家以进口关税形式设置经济上的限制。不过艺术品和文物获准免税入境的现象是很常见的。

          对于中国艺术品的进口来说,一般性美术品进出口超过自用和合理数量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做出决定。申请单位持批准文件到海关办理手续,缴纳6%的进口关税和17%的进口环节增值税即可。

          对于艺术品的出口来说,我国目前采取筛选式或选择式的方式。根据我国的《文物出境审核标准》的规定,凡在1949 年以前(含1949 年)生产、制作的具有一定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原则上禁止出境。其中,1911 年以前(含1911 年) 生产、制作的文物一律禁止出境。凡在1966 年以前(含1966 年) 生产、制作的有代表性的少数民族文物禁止出境。

          2013年,国家文物局发出关于发布《1949年后已故著名书画家作品限制出境鉴定标准(第二批)》的通知。通知指出,为了保护国家文化遗产,下列已故著名书画家相关作品列入文物出境限制范围,作为对2001年颁发的《一九四九年后已故著名书画家作品限制出境的鉴定标准》的补充:作品一律不准出境者为吴冠中;作品原则上不准出境者为关山月、陈逸飞;代表作不准出境者为于希宁、王朝闻、白雪石、亚明、刘旦宅、刘炳森、许麟庐、启功、张仃、宗其香、郑乃珖、彦涵、娄师白、黄苗子、萧淑芳、崔子范、程十发、蔡若虹、黎雄才、潘絜兹、魏紫熙。

          (三) 艺术品基金

          各国均未将艺术品基金提升为独立的立法对象,而主要以将艺术品明确划入替代性投资产品范畴或强调艺术品基金的“基金”结构的方式,将对艺术品基金的监管纳入已存在的基金市场管理体系。整体来看,对艺术品基金的监管主要出于保护善意投资人利益、避免大规模欺诈和操纵风险、阻止黑钱流入以及降低金融市场整体风险的目的。虽然各国适用于艺术品基金管理的法规在内容和角度方面都有所不同,但整体看来,能够使监管目的得以实现的主要途径均为促使艺术品基金向证监会进行登记。同时,通过建立自律性组织,其它各类有利于促进艺术品基金行业规范化发展的法律均可得到应用。

          (四) 艺术品拍卖的法律法规问题

          目前在我国相关的法律中,争议最大的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的第61条规定:“拍卖人、委托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真伪或者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这样一条免责条款,成为了某些拍卖公司和专家们营私舞弊的后盾,成为许多收藏爱好者眼中直接导致艺术品拍卖市场乱局的保护伞,在实践中争议很大。

          我们不能简单理解这一条款。这一条款的要点是:第一,尽管拍卖行享有免除瑕疵担保责任,或者说无拍品保真的责任,但拍卖行必须对拍品实行专业方面的审查;第二,当拍卖行知道或应当知道拍品出现真赝问题,应当对买受人的损害进行赔偿。

          《拍卖法》是一个专门法,它必须与《民法通则》等上位法的精神一致。公平交易是一个基本原则。“不保真”不等于可以欺骗。这是一个原则性问题。当然,拍卖的古董、艺术品未见得没有瑕疵,这与“不保真”是两个概念。将来拍卖者不仅要“保真”,还要把瑕疵告诉公众才能交易。在西方发展艺术品拍卖200多年后的今天,没有一家拍卖行做到保真拍卖。问题的核心是,正规经营的拍卖公司应以什么流程来严格审核拍品,发现赝品后如何处理以保护买方的权利,使拍卖业良性发展。

          从其他国家的经验来看,以美国为例,在美国《统一商法典》对买卖中的明示担保条款进行了规定,即:卖方向买方做出的对事实的确认或允诺,如果与货物有关并成为交易基本组成部分,即为设置了该货物将与其相符的明示担保。但是,由卖方作出的说明究竟是对事实的确认,还是仅为一种判断“意见”,法律上未能给出明确的区分。纽约州的相关法案规定艺术商在出售或者交换美术作品时向(非艺术商的)买方提交真品证书或同类文书,则构成明示担保。此外,《纽约州商业法》针对买家作为非艺术商身份,相比《统一商法典》的规定而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包括:①规定艺术商对作品作者身份的说明是对事实的确认,且被推定为交易的基础组成部分,因此构成明示担保;②对免责条款进行更为严格的限制;③有关明示担保的规定仅限于由艺术商向非艺术商的买家出售作品时,而作为艺术商的买家仍需遵循《统一商法典》的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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